关于革命法庭法令的两个文件 83

  (1918年3月30日)
  
  
 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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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致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并抄送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
  
  我认为,关于苏维埃法庭的这项法令是完全不正确的,应该作根本的修改。
  对于出版法庭 84 的工作事先未作总结(和讨论),就撤销关于出版法庭的法令是不对的。
  在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之外,另设个人“护民官”的职务,也是不对的。这样又会重复类似“总检查官”那种糟糕的事。
  不要把注意力放在机构的改革方面,放在细小的或几乎完全是名称上的改革(“护民官”)方面,而应该注意使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在建立真正革命的、能迅速而无情地严惩反革命分子、流氓、懒汉和捣乱者的法院方面作出实际的成绩。
  
  
  列宁
  1918年3月30日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人民委员会决定草案2
  
  人民委员会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修改关于法庭的法令草案,取消“护民官”的个人权力,不要把重点放在对1917年10月以来所建立的机构进行细微的改革方面,而要在建立真正办事迅速的、真正革命的、能无情地严惩反革命分子、受贿者、捣乱者和破坏纪律分子的法院方面作出实际的成绩。
  修改过的草案印送中央执行委员会。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载于1933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21卷
  译自《列宁全集》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10—211页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
  注释: